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2025年9月15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结算等事宜,公司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协议》,为辽宁金发科技“ ”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5,000.00万元(目前仍存续担保余额3,071.18万元),实际新增担保金额31,928.82万元。
同日,公司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口支行(以下简称“大连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辽宁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债权额为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万元(包含存续担保余额27,807.59万元),22,192.41
同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宁波金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4,000.00万元(包含存续担保余额18,998.00万元),实际新增担保金额15,002.00万元。
同日,公司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全文简称“汇丰银行”)签发《保证书》,公司为宁波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最高债务金额为人民币102,960.00万元。该担保与此前公司为辽宁金发向汇丰银行提供的最高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03,466.94万元)共用担保额度(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披露的《金发科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做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司为前述两家子公司向汇丰银行提供的最高额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118,800.00万元。
同日,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国际银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的债务本金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0,000.00万元。
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金发的另外的股东未按认缴出资比例做担保。宁波金发、广东金发均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述担保无反担保。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8日、2025年5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做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结算等业务或向供应商等申请应该支付的账款结算等业务做担保,其中,为辽宁金发做担保额度95亿元,为宁波金发做担保额度82亿元,为广东金发做担保额度35亿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2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做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辽宁金发提供的担保额度调整为946,500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6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担保额度调剂及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5)。
本次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不需要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前,公司对辽宁金发的担保余额为393,613.63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辽宁金发担保余额为447,734.86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498,765.14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宁波金发的担保余额为454,374.37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宁波金发担保余额为572,336.37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247,663.63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广东金发的担保余额为92,070.34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广东金发担保余额为112,070.34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237,929.66万元。
□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
公司对辽宁金发直接持股28.5580%;公司持有控股子公司 盘锦金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锦金发”) 33.0579%股权,公司对盘锦金发的表决权比例为 96.6942%;盘锦金发对辽宁金发持股44.0992%,辽宁宝来 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盘锦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辽宁金 发分别持股22.7857%、4.5571%。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 目: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塑料制品制造; 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 品);塑料制品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合成材 料销售;新材料研发技术;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
公司对宁波金发直接持股80.44%,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宁 波银商投资有限公司以及宁波万华石化投资有限公司间 接持股19.56%,合计持有宁波金发的股权比例为100%。
一般项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 售;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进出口代理;化工产品营销售卖(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肥料 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石油制品销 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线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 为准)
?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
97.1836% 公司对广东金发直接持股 ,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 上海金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持股2.8164%,合计持有 广东金发的股权比例为100%。
塑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 学品)、日用机械、金属制作的产品新材料及产品的开发、研究 加工、制造、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废旧塑料回收及利用 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木门窗、楼梯制造;地板制 造;软木制品及其他木制品制造;室内装饰、设计;模具 制造;非织造布的制造及销售;卫生材料及卫生用品制造 及销售;医疗器械制造及进出口业务;医用口罩、日用口 罩(非医用)制造及销售;劳动防护用品制造及销售;房地 产投资;物业管理;利用自有资金投资;国内商品贸易(属 国家专营、专控、专卖、限制类、禁止类的商品除外);自 营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 技术除外);批发业;零售业;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仓储业 (不含危险化学品仓储);专业化设计活动;工程设计活动 建筑安装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2025年9月15日,公司与渤海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协议》,为辽宁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同意自2025年9月15日起至2026年9月14日止(以下称“债权发生期间”),与辽宁金发签订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5,000.00万元的一系列授信协议。债权发生期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授信协议项下的额度有效期及单笔业务期限按照授信协议以及具体业务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以担保债务人按时足额清偿其在主合同及具体业务合同项下产生的全部债务。
(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手续费及其它收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和其它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2)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以上合称“被担保债务”。被担保债务中本金金额不超过额度,但依据以上规定确定的其他金额不在此限。
(二)2025年9月15日,公司与大连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为辽宁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1、担保相关方
公司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5年9月15日至2028年8月19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大连银行与辽宁金发之间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信用证开证协议、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等协议(前述合同及协议合称“主合同”)项下发生的最高债权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债权。
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债务人于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甲方为实现债权、担保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保险公司保单保函费、拍卖费、公告费、电讯费、差旅费、公证费、送达费、鉴定费等)以及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其他所有的应付费用;生效法律文书项下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1)如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2)如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付款之日起三年。
(3)如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起三年。
(4)如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起三年。
(5)如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6)如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自该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除本合同约定的被保证的主债权外,本合同担保范围还包括大连银行与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披露的《金发科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做担保的进展公告》。
(三)公司与交通银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宁波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人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25年9月5日至2035年9月5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①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人民币34,000.00万元;②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原编号为2024最保10283保证合同项下未结清债务由本保证合同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披露的《金发科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做担保的进展公告》。
(四)2025年9月15日,公司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银行”)签发《保证书》,公司为宁波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最高债务金额为人民币102,960.00万元。同日,汇丰银行向公司签发《确认函》,明确该担保与此前公司为辽宁金发向汇丰银行提供的最高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03,466.94万元)共用担保额度,公司为前述两家子公司向汇丰银行提供的最高额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118,800.00万元。《保证书》主要内容如下:1、担保相关方
保证人向债权人连带保证债务人按时支付担保债务,并保证一经要求立即向债权人支付担保债务。
4、债权确定期间:保证书签订日2025年9月15日(含该日)至终止日(含该日)的期间。
“终止通知”指保证人终止本保证书的书面通知,该等通知应由债权人于最短期间的最后一日之后(并非当日或更早)实际收到。最短期间为保证书签署之日2025年9月15日起12个月。
(a)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开始前或期间内产生并欠付债权人的全部金钱性和非金钱性义务及债务,无论该等债务为债务人实际或者或有(以任何身份,无论单独或与任何其他人士共同)欠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贷款、透支、贸易、贴现或其他授信、衍生品交易、黄金或其他贵金属租借或其他任何交易、文件或法律项下的该等义务及债务;
(b)至债权人收到付款之日该等义务和债务上(于索赔或判决前和索赔或判决后)产生的利息(包括违约利息);
(c)因债务人未能履行该等义务或债务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违约赔偿或其他赔偿,或因终止履行据以产生该等义务和债务的任何合同或交易而应由债务人支付的其他金额;和
(a)如果任何担保债务在其债权确定期间的终止之日尚未到期,则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的担保债务的到期日起开始计算;且
(b)如果债权人退还担保债务,则与该退还的担保债务有关的保证期间自该担保债务的退还日起开始计算。
(五)2025年9月15日,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广东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0,000.00万元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迟延履行金、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其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的策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相对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另外,鉴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辽宁金发有充分的控制权,基于业务真实的操作便利,同时考虑到少数股东无明显做担保的必然性,因此本次担保由企业来提供超比例担保,少数股东没有按认缴出资比例做担保。
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符合公司真实的情况,有利于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及长远发展。同时,鉴于被担保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拥有实际控制权,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截至2025年9月15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32.20亿元,占2024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29.27%,均系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